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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年限以及实行备案管理的政策解读

颁布时间:2014/2/14 19:39:23

关于明确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年限以及实行备案管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4-02-14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12﹞4号)的要求,现将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做如下解读:
 
    一、调整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减免年限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六条第六款:“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十三条:“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的规定,省地方税务局有权确定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二、我省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减免年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22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我省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年,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山和废弃土地需经国土等主管部门认定。”本公告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减免税期限由十年改为五年。
 
    三、为什么要调整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减免年限?
 
    经多年实践,我省原来确定的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年,由于减免税期限过长,不便于减免税的事后监督,特别是有些开山填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自然环境,因而,本公告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减免税期限由十年改为五年。
 
    四、对在本公告生效前已经动工开山填海整治土地的应如何确定减免年限?
 
    答: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的规定,公告明确在本公告生效前已经动工开山填海整治土地,但尚未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明确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22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年。
 
    五、取消审批项目转为备案管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以及《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修正案》(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四条第六款:“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 年至 10 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和《实施办法》中都没有规定该减免税为审批项目,因而,取消审批项目,转为备案管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备案管理符合税收政策。
 
    六、纳税人应何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纳税人应于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动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七、纳税人应向哪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答: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备案资料。
 
    八、纳税人应报送哪些备案资料?
 
    纳税人应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改造前的图纸、图片等影像资料及其他能够证明整治或改造前土地或海域状态的材料。
 
    2、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山地或废弃土地的证明材料,海洋与渔业部门发放的海域使用证等。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出让或者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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