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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单据是否需要贴花?

颁布时间:2014/2/14 19:58:45

仓储保管单据是否需要贴花?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仓储保管单据是否需要贴花?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025号)第五条关于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四条关于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规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因此,办理仓储保管业务,若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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