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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员工非法挪用单位资金造成的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颁布时间:2014/3/29 11:47:25

因企业员工非法挪用单位资金造成的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因企业员工非法挪用单位资金造成的损失(该员工被判刑),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企业因内部职工挪用资金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只要符合以上政策规定,并能够提供上述证据资料的,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88号文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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