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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须知(附表)

颁布时间:2014/3/27 13:29:11

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须知(附表)

来源:省地税局

日期:2014-03-27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公告【20142号,以下简称公告),自今年5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填报《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鉴定表》

  使用“办税通”或“网站”申报用户,在45以前应通过“办税通”或网站填写并上传《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鉴定表》。在办税大厅申报的企业,应登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鉴定表》,填写完成后提交给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员录入征管系统。

  二、代扣代缴

    430日以前,税务机关将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投资者,下发《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通知书》。企业应根据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以及通知书中所确定的征收率,对企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按月计算税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个人投资者按月应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总额×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个人投资者分配比例(出资比例)

  三、明细申报

  1、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均必须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2、“办税通”或“网站”申报用户填写《职工收入明细模板》时,选择“非工资薪金收入”后,在“所得项目”中选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明细项目”中选择“股息红利核定征收”。在填写《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时,“税(费)种”填写“个人所得税”,“应税(费)项目”填写“股息红利核定征收”,税目代码为“0704”。

  3、当企业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时,按照公告的规定,对该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必须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明细申报。

  四、税款结算

  1、企业向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股息、红利时,由投资者本人填写《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结算申请表》,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税款结算。企业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返回的《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结算表》按照公告的规定于次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办理税款结算时,在《职工收入明细模板》中选择“非工资薪金收入”后,在“所得项目”中选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明细项目”中选择“股息红利核定征收结算”。在填写《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时,“税(费)种”填写“个人所得税”,“应税(费)项目”填写“股息红利核定征收结算”,税目代码为“0705”。

 

    附: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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