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企业所得税-正文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颁布时间:2014/4/8 20:24:43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