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百家争鸣-正文

问: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颁布时间:2012/4/2 19:53:28

     问: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转回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计利润的数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根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间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完工产品按照税法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参与弥补企业符合条件的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上一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解读
下一篇:段光勋老师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文"的主要变化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