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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费或是项目管理费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颁布时间:2013/4/22 10:46:58

工程管理费或是项目管理费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现有好多房地产项目,通过外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等,针对此种工程管理费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内容,有关规定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所得税中开发间接费包括工程管理费,但土地增值税未明确。
 
    理论上讲,工程管理费类似于开发间接费,无非是一个是公司自己的工程管理人员,一个是外聘的工程管理人员。监理费(财务上是记在前期费用里面)既然能扣除,外聘的工程管理公司的费用理由也可以扣。另外,监理费土地增值税也未予以明确,但清算时我们也是可以作为扣除项的,因为从理论上分析它是符合土地增值税扣除条件的,不应死板地认为未写的就不能扣除,应该反向认为法规未规定不能扣除的都应可以扣除,比如:民法、刑法等,不都是这样执法的嘛。
 
    工程管理费,财务上放在何科目前不是很明确,有记在前期费用下单独核算,也有记在开发间接费中核算。我认为工程管理费还是记在前期费用中核算更适合,理由:1、工程管理费基本上是直接对应项目各期成本,有明确的收费对象和标准,不存在再分配的概念。2、放在开发间接费无法反应分期金额,还需要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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