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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税

颁布时间:2014/4/27 17:35:27

劳动合同终止,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税

 

转自: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劳动合同终止不再续签,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税?是否适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不适用,具体的计税方法怎样?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对您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应属于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应与取得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有其它事宜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帮您解答,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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