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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政策问题讨论(市国税)

颁布时间:2014/5/1 18:58:05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政策问题讨论

 

一、不征税收入项目是否仍然比照税收优惠项目实施备案?如需备案,在CTAIS备案模块应如何选择减免税项目?

答:按照省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10〕5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不征税收入可比照本办法关于事后备案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省局已在ctais2.0系统中加入录入模块,具体见省局“所得税信息管理平台”-业务解答-2013汇算清缴35。

二、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是否应征税,请市局予以明确。

答:待请示省局后确定

三、关于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财税【2006】1号文是否有效,是否有相关的新政策文件。

答: 财税【2006】1号全文有效。

四、根据财税【2012】27号文第七条,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1)此处的企业,是所有企业还是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2)软件是所有的软件还是特定软件,如果是特定软件,相关标准是什么?

(3)此文发布,是不是意味着最短为2年的折旧年限不再需要到税务局备案,企业可以直接选择执行?

答:企业外购任何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但需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五、我局管辖一户饲料企业,2012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该企业是国内某知名饲料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且该集团在全国各地还有多家子公司。2012年度企业研发费用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为养殖户无常提供饲料进行实验而产生的,该企业先后为数万头猪提供实验饲料,结转进入研发费用接近2000万元。针对这种情况,我局提出两点疑问:

1、无偿提供金额如此庞大的实验用饲料充当研发费用,合理性如何界定。

2、该企业如果与其他子公司分享研发成果,在已经掌握相关技术的前提下,刻意虚增研发费用,增加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该如何应对。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四条 研究开发活动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归集(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指引》对哪些支出可以作为研发费用有规定但没有对该费用金额的合理性规定判断标准,在执行中应如何把握。

答:就目前所述情况建议从以下两点考虑:

1、企业无常提供饲料给养殖户,如果是作为研发必经将的试验阶段,可以作为研发费税前扣除并加计。但是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研发已经结束,企业为了进行宣传推广,而将无常提供饲料给养殖户。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应有大量的试验数据做支持,并且在与养殖户签订的协议中应该有定期取样的条件。而后者一般没有。

2、如查实企业存在刻意虚增研发费用,增加税前扣除,属偷税行为,可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福利企业在年中取消福利企业资格,取消前月份的残疾人员工资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福利企业资格不是安置残疾人员工加计扣除的必要条件,只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就可以加计扣除。

七、关于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7号 中第八项 提到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和“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具体是哪些机构和部门?

答:所谓“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是指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公告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中的机构;“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一般是指省及省以下政府经信委下设的节能办。

八、小微企业月收入不足2万元所减免的增值税是否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关于小微待省局会议后予以明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九、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中的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中的限额是每年可弥补亏损的限额还是可弥补亏损总的限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第二十六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十、企业在本期沈阳市企业自查税款中补缴以往年度税款和基本保险费,是否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

答:应调整相应属期的年报表。

十一、房地产企业代收业主契税、印花税、房屋维修基金及备案费用,并挂在其他应付款账目,在年度的汇算清缴时是否应调整收入?

答:不应调整收入。

十二、新办企业环境绿化费用(额度非常大)是否可以一次性列支,在税前扣除?

答:在没有明确的相关政策出台前,暂按以下办法执行,待有明确规定后再按规定办理;

额度较大的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条例第七十条)

十三、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中的公益性捐赠如何界定?

我局某企业出资购买2辆汽车,捐赠给区管委会(符合县以上人民政府条件),供社区运送垃圾使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企业认为该项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第三款“(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是否予以认可,该捐赠是否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应要求企业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第八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因此企业应该持有公益性捐赠票据。

十四、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指引”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向税务局报送财务报告,此财务报告应怎样报送,有何具体要求?

答:随同年报表一同报送。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

十五、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问题]:此文中“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具体应如何操作,税务机关的具体受理流程是什么?

答:按照修改纳税申报表的流程办理

十六、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问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企业为建造厂房而向金融机构贷款,贷款期限为十年,每年付利息,到期时支付本金。

厂房的建造时间为三年,现已建成,投入使用。

对于企业在厂房投入使用后向金融机构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应作为财务费用据实扣除?

答:按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执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十七、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秀水)有限公司,主行业:食品制造业,发生如下资产损失:

1、原材料。氯化镁存放形成结晶,不能使用,已做进项税额转出,产生的资产损失可否税前扣除?适用于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2、进货。包装盒生产企业按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秀水)有限公司要求为其制作包装盒。由于定制时未确定是否需要打印标签,该批次包装盒未打印标签,造成无法使用,已做进项税额转出,产生的资产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适用于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3、产品。产品不达标,已报废,已做进项税额转出。产生的资产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适用于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4、固定资产。笔记本电脑损坏。维修费用较高,无维修价值,申请报废;房屋年久失修,维修费用较高,申请报废。笔记本电脑、房屋均未到折旧的最低年限,产生的资产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可以扣除,都为专项申报。

十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10年开始进行厂房建设、购置设备,2012年开始经营,2013年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一部分进项税额属于不动产项目所用,按规定不能抵扣,因此企业做进项转出处理,对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通过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此种情况,增加的资产价值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十九、商贸企业购进的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期未能申报抵扣,转出的进项税额是进入生产成本还是记入库存商品?

答:增加相应的材料或库存商品的计税成本

二十、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

根据《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如何理解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做为经营主体,承包土地,购买农资,统一种植、养殖,产品及收入归专业合作社所有,按照上述经营模式的经营所得,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而对于专业合作社销售成员产品所得、提供农资所得、提供技术所得不属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以上意见是否可行。

答: 按照《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执行

二十一、单位职工饭店聚餐支出如何处理?单位加班,厂长带工人吃饭支出如何处理。

答:1.此类支出不属于期间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如确属福利费支出范围可按福利费支出处理。

二十二、投资抵免问题

财税[2008]48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目录内的设备,按10%抵免,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指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但不包括退还的增值税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

1、如何理解购置并投入使用,试生产是否属于投入使用。

2、企业购置并使用年度发生亏损是否需要备案。

3、设备投资额如何准确把握:如采购合同总额100万元,明细项目包括符合条件的设备80万元,备件5万元,专用工具5万元,技术服务费用5万元,运输费用5万元;发票开具金额100万元,假如不考虑进项税额,投资额是按80万元计算,还是按100万元计算。如合同总额100万元,同时明确运费由销售方负责,未明确具体金额,应如何把握可抵减的投资额。

答:1.试生产可按投入使用处理;

2.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时限应于实际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报备;

3.从相关合同和发票上能准确划分运费等其他费用金额的应扣除后以设备价款确认投资抵免额;如不能准确划分运费等其他费用金额的一律不得享受投资抵免优惠政策

二十三、个人将其土地、房产投资入股,签属投资协议,在未办理产权证件变更之前,上述资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答:不可以。

二十四、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范围、人员比例等方面在政策上的规定比较笼统,同时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有所不同,因此部分税源科所人员在政策反馈时提出,核查等实际操作做出准确认定有一定的难度,建议能由专业的部门来给予审计,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以此作为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希望能够统一在相关的优惠政策备案资料中予以明确。

答: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要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的,人员方面可以参考审计报告中的认定人数,研发费范围参考财企[2007]194号,研发费加计扣除参考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

二十五、我局两户企业签署联建协议,规定一方A企业将房屋产权归另一方B企业所有(房屋用途为商业酒店公寓)。B企业将该房屋作为了固定资产入账进行经营使用,缴纳了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但房屋产权证办理在A公司名下。此种情况B企业是否可以对该房屋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

二十六、企业发生分立业务适用特殊性业务重组,根据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应进行备案。应如何具体确认企业计税基础确认等相关特殊性重组业务处理事项是否合理?

答:涉及特别纳税调整此问题不做答。

二十七、某加油站主行业为零售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但目前主要收入为租金收入,即将相关场地及设备出租,由他人进行经营,该加油站仅收取租金,如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按实际经营行业核定。

二十八、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的具体计算问题。如文件中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即: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及税费后,其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成本无法查实或核实的,按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那么,如果企业转让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虽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否仍应该算作计税收入?而具体计算时,如果固定资产净额准确,是否可以按净额直接*25%;而如果其他营业外收入无法准确计算成本的,是否可以用收入*应税所得率*25%来具体计算?

答:是。

二十九、核定征收企业低价处理固定资产问题

近期我局在注销检查中发现很多核定征收企业存在如下问题:企业在注销前仍有部分固定资产没有进行处置,并在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中体现。针对以上问题,我局拟在注销检查中对这部分未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查补处理。对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企业来说,取得的处置固定资产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大家的意见不统一。

若企业在处置中实际取得营业外收入,我们认为应按营业外收入计算核定征收所得税基数;

若企业在处置中实际发生营业外支出,我们认为应不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有人认为应该按处置固定资产的金额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哪种做法正确?

答:按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处理。

三十、总分机构部分

(一)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问题,08版录入中更新的预算级次和科目能否与收入核算部门研究统一下。汇总申报模式等此类征管事项能否与征管部门研究统一下。以上问题皆非政策法规工作,属征收管理问题。

答:预算科目与税种登记中的预算科目一致,预算级次除特殊企业外,跨省总结构为60%中央,20%待分配,20%县区;其他所有企业为60%中央,40%县区。

(二)CTAIS系统升级后,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模块将总、分机构的年度汇缴预算科目和年度汇缴预算级次列为必填项目,请市局明确该项目如何填列。

答:预算科目与税种登记中的预算科目一致,预算级次除特殊企业外,跨省总结构为60%中央,20%待分配,20%县区;其他所有企业为60%中央,40%县区。

(五) 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模块新增的两个必录项“年度汇缴预算科目”和“年度汇缴预算级次”应如何录入,请市局明确。

答:预算科目与税种登记中的预算科目一致,预算级次除特殊企业外,跨省总结构为60%中央,20%待分配,20%县区;其他所有企业为60%中央,40%县区。

(六)跨省二级分支机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要到税务局申报大厅进行前台申报,但此申报应在哪个模块录入申报表,对于具体的申报要求,申报时的注意事项请市局明确。

答:CTAIS——纳税申报岗——纳税申报——所得税申报——201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类)

(七)跨省二级分支机构在前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提示需录入分支机构年度汇算预算科目和级次,否则无法申报。相应地08版中增加了分支机构年度汇算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两个项目。经与局内收入核算部门沟通,答复预算级次可按照中央60%地方40%录入,但预算科目未予明确。针对上述情况,请示市局给予统一明确。

答:预算科目与税种登记中的预算科目一致,预算级次除特殊企业外,跨省总结构为60%中央,20%待分配,20%县区;其他所有企业为60%中央,40%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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