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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4〕58号 颁布时间:2014/5/4 21:00:5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45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近期,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175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时间、工作要求、违规处理提出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以下简称外汇年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做好与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于2014年5月11日前,将辖内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注销、吊销和转内资程序的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设置为业务管控状态,该部分企业不纳入应申报企业底数。

    外方股东仅为境内投资性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参加外汇年报;由境内投资性公司与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由外商投资企业向其所在地外汇局申报(其外方权益应剔除境内投资性公司享有的权益)。

    二、2014年外汇年报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2013年末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利润表以及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见附件1)内容有所调整,取消本年度已汇出外方利润、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等数据项的填报,增加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内子公司的权益数据填报。其他相关财务报表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填报。

    三、2014年外汇年报信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系统外汇年报功能上线准备操作指引见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申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年报数据报送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可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纸质材料,但应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留存相关材料3年以上备查。

    四、2014年外汇年报将继续强化对重点企业的外汇年报要求。各分局应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注册资本额、实到注册资本、所属行业等因素确定辖内重点企业名录(重点企业的实到注册资本总额占应申报企业实到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做好对重点企业的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确保重点企业外汇年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各分局应高度重视外汇年报数据质量,加大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力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外汇年报数据质量及工作合规性审核的抽查力度,切实提高外汇年报数据质量。 

    六、各分局应高度重视2014年外汇年报中的信息调研与数据分析工作,重在实效、力求简炼;应通过强化对企业外汇年报数据以及业务合规性的分析,及时掌握辖内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流动态势以及银行的合规性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资本项目事后核查与监管工作。

    七、2014年外汇年报时间为2014年5月12日至8月31日。在2014年9月15日前,各分局可通过银行集中告知等方式进行催报,以提高申报比率。各分局应在催报截止日(9月15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应报未报企业设置为业务管控状态。

    企业在催报截止日后申请补报的,如有合理理由且系初次未按规定申报或参检的,所在地外汇局可在企业出具相关说明函后为其办理补报手续,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恢复为正常业务状态;若无合理理由,应待管理检查部门查处后方可为其办理补报手续,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恢复为正常业务状态。

    八、各分局应认真做好外汇年报总结工作,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上报外汇年报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将对各分局外汇年报数据质量控制、分析调研、事后监管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纳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年度考核。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特此通知。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汇年报功能上线准备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4年4月29日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

 

编制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组织机构代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指标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

 

 

其中:外方实到注册资本

 

 

二、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

 

 

2.1资本公积

 

 

2.2盈余公积

 

 

2.3未分配利润

 

 

三、应付外方股利

 

 

附注(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权益法核算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

(期末数)

应付股利

未分配利润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成本法核算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

(期末数)

应付股利

未分配利润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备注:(存在特殊情况须在本栏目中进行详细说明)

 

 

 

 

 

 

 

 

 

 


 

 

填表说明:

    1.“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截至****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以外汇、跨境人民币、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各类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资本的实际出资。外方投资者溢、折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的实际出资均应记入本项目。

    “外方实到注册资本”: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中计入注册资本的部分,应等于外商投资企业当年《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中属于外方投资者的部分。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母公司财务报表(而非合并报表)填写该项数据。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本表的外方权益统计。

    2.“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外方股东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中,未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权益项目中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类留存收益余额可一并计入盈余公积。

    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母公司财务报表(而非合并报表)填写该项数据。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本表的外方权益统计。

    3.“应付外方股利”: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4.“附注”:“应付股利”、“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期末数”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汇总境内子公司数据填写。境内子公司数据须区分按“权益法”核算或“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进行分项填写,存在多家子公司的须填写合计权益金额。计算公式为:外方投资者实际享有权益=境内子公司权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子公司中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发生吸收合并的情况,被吸收公司应及时在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不再重复进行外汇年报数据申报。存续公司的期初数应按照该公司期初的实际规模填写,期末数应按照吸收合并后新公司的实际金额填写。

    6.本表的期初数应与上年度申报的期末数相同。若确实存在对上年度数据调整,导致两者不同的,应在“备注栏”中详细注明原因和调整内容。

    7.本表的填报币种为人民币元,折算汇率应按照资金实际记账时的汇率进行折算。

    8.表中所有项目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9.表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为零的须填写“0”,不能为空白。

附件2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汇年报功能上线准备操作指引

    自2014年5月12日起,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银行和外汇局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外汇年报信息。2014年5月7日至5月11日期间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外汇局、境内银行角色(即功能权限)添加和操作要求

    外汇局资本项目业务管理员(zbxmba)应为本机构业务操作员分配“外汇年报操作员角色”;银行业务管理员(ba)为本机构业务操作员分配“外汇年报银行操作员”角色。外汇局、银行业务人员系统使用操作手册分别详见《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外汇局版)》(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常用下载栏目)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详见银行信息门户资料下载栏目)。

    二、境内企业和事务所浏览器设置、业务开通、用户创建、角色添加和操作要求

    (一)浏览器设置。系统使用前,境内企业和事务所应按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登录和浏览器设置说明(企业版和事务所版)》(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常用下载栏目)的要求,做好浏览器设置工作。境内企业和事务所访问地址为: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已经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办理过外汇业务的境内企业和事务所无需进行浏览器设置。

    (二)业务开通和用户创建。境内企业和事务所使用系统前,原则上应首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便于开展外汇年报报送工作,系统已自动为境内企业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每个企业在应用服务平台上仅有一个业务管理员(ba),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于已经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办理过外汇业务的境内企业和事务所,其业务管理员和密码已经存在;对于未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办理过外汇业务的境内企业,系统自动为其创建业务管理员(ba)和初始密码(默认为组织机构代码)。若使用中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密码遗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密码重置。

    (三)用户创建、角色添加和操作要求。企业的业务操作员由企业业务管理员(ba)负责增加,并为其分配角色。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详见应用服务平台的公告栏)为本机构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角色。如果业务人员在应用服务平台已有业务操作员用户,则应直接分配角色。若使用中业务操作员密码遗忘,应通过本机构的业务管理员(ba)进行密码重置。

    三、外汇局科技人员应指导和配合业务人员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并对银行和企业准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和解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4年5月4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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