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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核发2013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年1月6日 颁布时间:2013/1/6 21:05:56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核发2013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6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市直各单位,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商业银行,中央、部队驻沈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简称《工资手册》)的监督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现就我市核发2013年《工资手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资手册》的使用和管理


  (一)凡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且在沈阳市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用人单位,均属核发《工资手册》范围。


  (二)《工资手册》是用人单位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付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合法凭证。用人单位应当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手册》,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不准从其营业收取的现金中坐支。用人单位无论采取何种工资支付形式,如现金、转账(含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均应在《工资手册》中予以记载。


  (三)各企业在使用《工资手册》时,遇有合理调整因素,应及时到所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调整工资总额的备案手续。


  (四)《工资手册》的管理工作,实行市、区(县、市)两级分级分类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1.中央(法人单位)、部队在沈企业;


  2.市直各委办局、行业管理办所属企业;


  3.市各企业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


  4.在沈各金融机构(法人单位);


  5.上述企业与港澳台、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除上述单位外的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经营地与税务登记地不同的,以税务登记为准)。


  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企业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工资手册》。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


  列入《工资手册》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1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


  (一)中央、部队驻沈企业主要依据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文件进行核定;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下达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前,按企业上年度实发数额核入《工资手册》,待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后予以调整。


  (二)国有企业及负责人的工资总额,主要依据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达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确定。


  (三)实行公司制的各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企业,主要依据企业董事会或薪酬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议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决议进行核定。工资总额的核定要在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基础上,参照集体合同中确定的年度工资增长比例进行确定,即核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为上年度实发额+上年度实发额×本年度计划增长比例。


  (四)新办企业主要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及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进行核定。


  (五)《工资手册》中核定的工资总额,可作为企业申报所得税时计算工资总额的依据。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或企业实发工资额在《工资手册》核准工资总额限额内的,企业可以予以税前扣除。


  三、核发《工资手册》所需要件


  (一)2012年度《工资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名册;集体合同;2013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二)新成立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表》、《地税税务登记表》;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名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港澳台、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通知书》或《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通知书》。


  (三)企业分户、并户凭上述手续和原《工资手册》办理。


  (四)对于补办以前年度《工资手册》的申请,不予批准。当年《工资手册》丢失的,应提供以下要件:


  1.手册丢失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法人章;


  2.银行出具在其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工资性现金的证明,加盖银行工资基金管理专用章;


  3.养老保险缴费单(企业人员缴费明细表),加盖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公章;


  4.需要提供在《沈阳市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的职工名册,并在补发的工资手册首页注明"补办"


  四、换发时间


  2013年《工资手册》换发时间从20121220日始至2013331日止。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工资手册》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企业的工资增长提供指导和信息服务,促使企业的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基本一致。指导各类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工资台帐,健全原始核定档案,并通过《沈阳市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要加强与银行、国税、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劳动监察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使用《工资手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工资手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实行免费核发,各地区、各单位在核发《工资手册》工作中不准收费和变相搭车收费。


  (三)各商业银行要切实有效地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督职能,严格执行工资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例,把好支付关,对未办理《工资手册》、《工资手册》内容填写不完整、私自更改支付记录或支取工资总额超过《工资手册》核定数的企业,开户银行不得为其支付工资性现金或转帐。开户银行要经常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对坐支、套取现金的企业,开户银行应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向人民银行通报。


  (四)企业在核发2013年度《工资手册》时,应当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的要求,通过2012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五)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参照我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广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各类企业要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工资分配方案和工资发放原始记录工作。


  (六)对不按本《通知》要求核发《工资手册》,或已核发《工资手册》未使用《工资手册》支取工资的,依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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