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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5月售出一套商品房,已全额开具发票,并另支付给购房者一部分折扣,同时开具了红字折扣发票,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可以将折扣金额从营业额中减除?

颁布时间:2014/6/1 20:46:45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5月售出一套商品房,已全额开具发票,并另支付给购房者一部分折扣,同时开具了红字折扣发票,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可以将折扣金额从营业额中减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14-04-01

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5月售出一套商品房,已全额开具发票,并另支付给购房者一部分折扣,同时开具了红字折扣发票,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可以将折扣金额从营业额中减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购房者的折扣因未将购房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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