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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租设备,先收到部分预付款,其余款项分期支付,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颁布时间:2014/6/1 20:56:29

企业出租设备,先收到部分预付款,其余款项分期支付,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14-03-10
 
 问:企业出租设备,先收到部分预付款,其余款项分期支付,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预收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其余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如企业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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