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印花税-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6号 颁布时间:2014/5/27 10:40:5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6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6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527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