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关税-正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财关税[2014]8号 颁布时间:2014/4/21 11:50:49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财关税[2014]8号
 
天津、河北、福建、海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天然气具体项目和相应企业名单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新增加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22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海油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 

  二、新增加唐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5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东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

  三、新增加海南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海石油海南天然气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4年7月1日。 

  四、自2013年10月1日起,将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由260万吨调整为630万吨。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21日

上一篇: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通知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