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增值税-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50号 颁布时间:2014/6/13 19:15:5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运行情况,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中有关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补充明确如下: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二、境内的单位可持上述证书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3日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