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取得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颁布时间:2014/7/1 20:35:28
外籍个人取得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转自: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作薪金所得,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薪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薪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规定:
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况中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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