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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补偿费是否可以计入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颁布时间:2014/12/5 21:04:52

农作物补偿费是否可以计入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转自: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日期:2014-10-1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因此,开发商购置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农作物补偿费属于“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进行相应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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