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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行[1997]321号 颁布时间:1997/12/27 17:12:20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行[1997]321号
 
1997年12月27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统一全省政策,经研究,现对各地提出的印花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典当业贴花的问题
 
    典当属于非银行性质的其他金融机构,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其给典当人开具的当票,属于以实物抵押获得所需资金的"抵押贷款"收据,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贴花(典当金额不足2000元的不贴花)。

  二、关于出让土地贴花问题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甲在乙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甲方使用若干年后,房屋归乙方所有。此类合同如果甲乙双方不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则应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如果乙方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了甲方,则视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书据,按现行规定不应贴花。

    三、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贴花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按购销合同征税还是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实际上,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证,此合同不是产权转移书据,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四、关于集团内、系统内"相对独立核算"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的贴花问题。
 
    集团内、系统内"相对独立核算"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两个独立法人间、且相互进行结算的,其签订的合同不论是集团内部(或系统内部)还是外部的,均属应税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五、关于股权有偿转让的贴花问题
 
    对在地域性市场上的股权证买卖、企业间的股权协议转让,可暂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的税率贴花。

  六、关于"贷改投"的贴花问题
 
    所谓"贷改投"是指国家将原拨款改为贷款的那部分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简称。按国发(95)20号《关于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这部分资金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就上述企业增加的资本金补贴印花。

  七、关于国有林场与苗圃的林木资本的贴花问题
 
    国有林场与苗圃的林木资本是财务制度改革后新建立的一项特殊资本金,是一种资源性的资本,与企业的"实收资本"存在着较大区别,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应贴花。

  八、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实行新税制后,有的购销合同含有增值税。对此类合同,凡是能够将价款、税金划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贴花;划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金额贴花。

  (二)注册资本虽然按《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应与企业的实有资金相一致,而实际上大多数企业的注册资金都小于实收资本。尽管如此,资金帐簿贴花仍应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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