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简化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去年底,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其《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可以要求企业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据此进一步简化后续管理。在此情况下,实行查账征税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通过填报《基础信息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对于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未反映“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暂时仍需按照现行规定备案。税务总局将尽快启动核定征税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工作,届时,也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
(二)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的后续管理问题。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备案审核”项目。
取消审批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不同情况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一是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是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央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变更备案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税收管理信息。
(三)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后续管理问题。
原来,汇总纳税企业改变组织结构,其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鉴定。取消审批后,税务机关从两方面加强后续管理:一是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于30日内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二是总机构所在省级税务局把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情况上传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便税务机关开展信息比对。
三、本公告执行时间问题
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简化备案手续,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后续管理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