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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 颁布时间:2008/2/25 12:12:4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
2008-2-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2元/升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 
1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 
1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

  
蜡油:3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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