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增值税-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 颁布时间:2015/4/20 20:19: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此文废止。
 
    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二、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三、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0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