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政策的解读
颁布时间:2015/5/12 10:50:18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政策的解读
来源: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日期:2015-05-12
近几年来,我国在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方面进行了几次政策调整,200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规定从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发了《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规定从2012年2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国家为扶持钢铁产业发展,改善铁矿石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结构调整、支持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和升级、保障国家资源供应安全,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依法适当下调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
【例】某铁矿石企业2015年6月份对外销售铁矿石2000吨,每吨销售价格500元,该铁矿石资源税为15元/吨。计算该铁矿石企业应纳资源税税额为多少?
1、按政策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
铁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额为15×40%=6元/吨
2、应纳资源税为:
6元/吨×2000吨=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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