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消费税-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颁布时间:2015/5/19 9:32: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