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5〕327号 颁布时间:2015/6/18 7:59: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5〕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在《公告》实施前,企业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 的规定填报有关对外投资信息,且未发生变化的,在《公告》实施后可不再重复报送。
二、企业按照《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该报送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包括按照中国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的主表及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附属资料。
三、《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第六项受控外国企业利润分配项下有关栏目填表说明如下:
(一)可分配利润总额栏按照受控外国企业当年度独立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与当年实际分配数额之和填报。
(二)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栏按照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金额扣除该视同分配金额的实际分配额后的余额填报。计算结果为负数的,填报零。
(三)本年度分配额超出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的数额栏按照本年度分配额与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之差填报。计算结果为负数的,填报零。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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