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税务-正文

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颁布时间:2015/7/5 20:38:43

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转自: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法规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上一篇:外籍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下一篇:代金券金额是否需并入饭店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