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以票管税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辽地税函 〔2006〕229号 颁布时间:2006/10/30 10:20:06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以票管税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辽地税函 〔2006〕229号
各市地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规范以票管税征收模式,现结合“金税三期”软件开发,对全系统以票管税征管方式明确如下:
一、查帐征收纳税人以票管税征收方式
(一)查帐征收,购票缴纳本次购票税款。
“查帐征收,购票缴纳本次购票税款”,适用于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对这类纳税人不核定定额,实行购票即时征收本次购票应纳税款,在下月《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已纳税(费)额”中减除购票已纳税款。同时软件支持查帐征收,购票时不征税,应纳税款通过下月综合申报缴纳的征收模式。
(二)查帐征收,购票缴纳上次购票税款。
“查帐征收,购票缴纳上次购票税款”,适用于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对这类纳税人不核定定额,实行购票征收上次购票应纳税款,在下月《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已纳税(费)额”中减除购票已纳税款。
以上两种征收方式是“上打租”征税和“下打租”征税的两种处理,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以票管税查帐征收纳税人进行维护确定其征收方式。
二、定额户以票管税征收方式
(二)定全额全额供票,超定额缴税。
“定全额全额供票,超定额缴税”,适用于非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即以征代报的纳税人)。对这类纳税人要全面核定定额,纳税人每月必须交足定额税收,定额内根据纳税人的购买需求供应发票,购票没有超过定额的,当月应购未购发票在次月作废;购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即时缴纳税款。
(二)定全额定额内比例供票,超比例缴税。
“定全额定额内比例供票,超比例缴税” 适用于非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即以征代报的纳税人)。对这类纳税人要全面核定定额,纳税人每月必须交足定额税收,定额内根据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确定纳税人定额内供票比例,购票没有超过供票比例,当月应购未购发票在次月作废;购票超过供票比例的,超过部分即时缴纳税款。
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以票管税定额户纳税人进行维护确定其征收方式。
“以票管税”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缴纳定额时,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不提供发票,购票时按购票金额即时缴纳税款。
各地可依照以上原则,制定具体的认定办法,以确定纳税人以票管税征收方式,以备录入新的征管系统。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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