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财税处理
颁布时间:2015/12/21 20:05:54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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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即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贴现手续,票据贴现利息由买方企业承担。
实务中,贴现银行、卖方和买方会签订三方协议,如《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约定如下:
1、商品购销合同真实、合法。
2、卖方在办理贴现时,银行从买方账户扣收贴现利息后(银行向买方开具贴现息收据),按票面金额支付给卖方贴现金额,银行保证放弃对卖方贴现利息的追索权。
买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与贴现银行是同一家银行,称之为“自开自贴”。
买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可以使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缴纳20%的保证金或者不缴纳保证金。
如果不采取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的方式,卖方不接受票据结算,要求买方以现金实时结算。
问题:
1、对于贴现的票据,买方在“应付票据”核算?还是在“短期借款”核算?
2、买方承担的贴现息如何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还是“财务费用”?在现金流量表如何列示?
参考意见:
1、在票据到期前,卖方将票据向银行贴现,买方仍应在“应付票据”中核算,即买方的票据清偿义务没有解除。
2、本例中,如果不采取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的方式,卖方不接受票据结算,要求买方以现金实时结算。对买方来说,具有融资目的。买方承担的贴现息可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在“筹资活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如合同明确售货方贴现承兑汇票的利息由购货方承担,且取得合理票据,即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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