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1〕35号 颁布时间:2011/2/25 23:18:27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1〕35号
发文日期 :2011-02-25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有关精神,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含)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2011年2月1日之前实际缴纳的“三税”按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提高纳税服务意识,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地方教育附加的现行政策和征管规定,为征收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调整的重要意义,及时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调整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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