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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试行)

颁布时间:2015/8/5 15:45:19

注册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试行)

 

颁布时间:2015-08-05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涉税业务)工作底稿的编制,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业务适用本规则,执行涉税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工作底稿,是指注册税务师依据执业规范,在执行涉税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执业过程、支持涉税业务结论或意见的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实施涉税业务,应当对业务过程和结果进行适当记录并形成工作底稿,且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
 
    第五条 编制工作底稿要实现下列目标:
 
    (一)对业务过程进行记录,作为支持形成业务结论或意见的依据;
 
    (二)对业务证据进行有效地收集与整理,证明注册税务师遵照执业规范执行了业务程序;
 
    (三)规范记载业务实施情况,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依据。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实施业务应当取得支持业务结论或意见所需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记录于工作底稿。注册税务师业务的实施,不能替代或减轻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条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结论明确。注册税务师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第八条 工作底稿应当进行有效整理,使数据间相互印证并具有逻辑性,能够清晰反映注册税务师执业的过程和形成业务结论或意见的基础。
 
    第九条 编制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三章 工作底稿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也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业务项目名称;
 
    (二)委托人名称;
 
    (三)项目所属期间或截止日;
 
    (四)工作底稿名称和索引;
 
    (五)服务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六)相关证据;
 
    (七)工作底稿编制人签名和编制日期;
 
 
    (八)工作底稿复核人签名和复核日期。
 
    第十二条 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业务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在执业过程中,对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形成涉税服务结论或意见的工作过程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管理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务约定书;
 
    (二)业务计划;
 
    (三)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发现、沟通和处理记录;
 
    (四)业务的复核记录;
 
    (五)归档和查阅记录等。
 
    第十四条 业务类工作底稿的具体内容因业务性质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注册税务师可以在业务实施过程中,通过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技术手段搜集证据,或者通过审阅、检查和盘点、询问或函证、观察、重新执行或分析等技术方法取得或者形成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收集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与业务相关的资料作为工作底稿时,应当要求提供方在相关资料中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出处。同时注册税务师及其助理人员应当在自己编制的工作底稿上签字。
 
    第十六条 工作底稿应当反映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的过程。复核人员应对所复核的工作底稿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字。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业务的性质、特点和工作底稿的类别,编制工作底稿目录和索引号,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
 
第四章 工作底稿的管理
 
    第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在业务完成后,应当及时整理工作底稿,在业务完成后90日内,将工作底稿与业务报告等一起存档,并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和本准则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对以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信息的完整和不外泄。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对工作底稿进行转让、删改或销毁。
 
    第二十二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查阅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工作底稿的管理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在工作底稿归档后,如果注册税务师或助理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工作底稿,应当履行查阅手续,并对查阅的内容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工作底稿归档后,注册税务师发现有必要增加新的工作底稿,应当将增加工作底稿的原因、编制人员和时间、复核人员和时间记录于工作底稿中,并履行补充归档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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