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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废止】

财税〔2017〕76号 颁布时间:2017/10/20 10:32:5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废止】
 

财税〔2017〕76号


根据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此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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