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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7〕576号 颁布时间:2017/12/26 18:52:10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7〕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21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4月5日-7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7月15日为星期日,7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五、9月15日为星期六,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六、10月1日-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15日为星期六,1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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