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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颁布时间:2018/4/28 19:45: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74号,第二条废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缴费税前扣除环节

     按照《通知》规定,试点地区内可享受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个人,凭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办理税前扣除。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购买符合规定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应及时将税延养老扣除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在个人申报扣除当月计算扣除限额并办理税前扣除。扣缴单位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可扣除金额填至“税前扣除项目”或“年税前扣除项目”栏“其他”列中(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并同时填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个人因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缴单位可追补至应扣除月份扣除,并按《通知》规定重新计算应扣缴税款,在收到扣除凭证的当月办理抵扣或申请退税。个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重新计算或终止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除个人提供资料不全、信息不实等情形外,扣缴单位不得拒绝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

     (二)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

     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养老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时,凭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在《通知》规定的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并填报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同时填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计算扣除限额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应税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承包承租的收入总额确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税收入按合伙企业收入总额乘以合伙人分配比例确定。

     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和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二、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环节

     个人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商业养老金时,保险公司按照《通知》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8日
 
 
 
 

附件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所属期:            日至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单位或个人情况

填表人身份

□ 扣缴义务人                □ 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       □ 其他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税延养老

账户编号

申报扣除期

报税

校验码

年度

保费

月度

保费

本期扣除金额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负责人签字:                                      

代理申报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件类型: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税前扣除申报。本表随《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等申报表一并报送;实行核定征收的,可单独报送。

一、所属期:应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等申报表上注明的“税款所属期”一致。

单位和个人情况

1.单位名称:填写涉及商业养老保险扣除政策的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单位名称。

2.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上述单位的相应号码。

三、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

1.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个人信息,相关信息应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等申报表上载明的明细信息保持一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和其他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按照本人实际情况填写。

2. 税延养老账户编号、报税校验码:按照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载明的对应项目填写。

3.申报扣除期: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特定行业除外)的个人,填写申报扣除的月份;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及特定行业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填写申报扣除的年份。

4.年度保费: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及特定行业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填写《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载明的年度保费金额。

5.月度保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特定行业除外)的个人,填写《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载明的月度保费金额,一次性缴费的保单填写月平均保费金额。

6.本期扣除金额:

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特定行业除外)的个人,应按税延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记载的当月金额和扣除限额孰低的方法计算可扣除额。扣除限额按照申报扣除当月的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1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

2)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及特定行业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按税延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记载的当年金额和扣除限额孰低的方法计算可扣除额。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12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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