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企业所得税-正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颁布时间:2019/4/13 20:01: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1911日起至20211231日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19413

上一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下一篇: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