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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颁布时间:2019/4/2 20:05:4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11日至202212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11日至201812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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