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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废止】

国税发[1994]44号 颁布时间:1994/3/8 20:16: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废止】

国税发[1994]44

1994-03-08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此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法规,现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法规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计算纳税。

二、关于境外代扣代缴税款问题纳税人任职或受雇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派驻境外的机构的,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代缴税款。

三、关于纳税申报方式问题纳税人在法规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委托他人申报纳税或者邮寄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境外所得税款抵扣举例某纳税人19941月至12月在A国取得工薪收入6000元(人民币,下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000元;同时,又在B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该纳税人已分别按A国和B国税法法规,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0元和25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一)在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1.
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法规计算的应纳税额:


〖((600012)4000)×税率—速算扣除率〗×12(月份数)
=(1000×10%-25)×12

900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法规计算的应纳税额:

7000×(120)×20%(税率)=1120

3.抵扣限额:

99011202020

4.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115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870元(20201150)。


  
(二)在B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其在B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法规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
1000
×20%(税率)=200

   
该纳税人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200元,不用补缴税款。


  
(三)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当年度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 870元,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50元,可在以后 5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的征税抵扣限额有余额时补扣。

五、本通知自199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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