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
颁布时间:2021/1/8 19:30:59
辽宁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改善和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营商环境,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已成为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单位会员,并经辽宁省税务局行政登记,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监管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省税协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的申请,负责评定A级、AA级和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对于申请AAAA级和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经省税协初审后上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由中税协负责审核认定。
第五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核心竞争力,享有执业信誉,省税协将优先宣传推介。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申请等级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税务总局、中税协、省税协有关的执业规范、业务指引,执业质量控制体系规范;
三、信用评价和信用记录良好,依法诚信执业;
四、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核算健全,档案管理规范,员工业绩考核、收入分配等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
五、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经营业绩突出;
六、党组织健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
七、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圆满完成税务机关和省税协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等级认定:
一、税务师事务所自成立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二、当年内不参加行业自律检查或者行业自律检查记录不合格的;
三、自评结果达不到A级标准的;
四、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的;
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不满300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低于TSC4级)的;
六、年度利润总额亏损的;
七、税务师事务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按照考评标准(见附件一),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90分(含)以上合格。
第九条 申请A级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6人以上;
二、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
三、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第十条 申请AA级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9人以上;
二、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
三、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11人以上;
二、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15人以上;
二、年经营收入为300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申请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50人以上;
二、年经营收入1亿元以上。
第十四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在本省内(不含大连)下设的分支机构申请等级,需符合我省的等级认定标准。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申请AAAA等级认定的,年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税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申请AAAAA等级认定的,年经营收入1400万元以上。AAAA级、AAAAA级事务所年度经营利润不得亏损,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人数不得低于我省A级人数要求。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六条 省税协成立评审小组,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实地验收时事务所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十八条 评审小组对申请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将初步评定建议名单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九条 采取适当形式对当年审定通过的全部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确定为A级、AA级和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向社会公告,报送税务机关和中税协备案。
第二十条 省税协向获得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颁发牌匾和证书。AAAA级和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由中税协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税协每年在常规报送资料和行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对已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复核,按等级认定标准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审核。每年8月末之前对新申报的税务师事务所认定一次。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等级称号的税务师事务所,如有重组、分立、合并等重大变更事项,涉及等级变更,依据本办法进行重新认定。
第二十三条 集团化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应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要求,并参照中税协等级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串通作弊,致使评定结果失实的,经评审小组查实后,由省税协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对该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通报、降低或者取消评审等级并取消参加下一次评审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自律检查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评审等级,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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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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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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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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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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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比 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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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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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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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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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存在设立分支机构未经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登记,以及存在以各种形式挂靠的分支机构。发现一件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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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只挂靠不执业的行为,以及在职税务人员以税务师身份执业的情况。发现一人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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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业资质方面的问题。发现一件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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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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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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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执行中税协各项执业规范、业务指引,不按照有关规范、指引执业的,每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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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诚信执业,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委托人、同行业投诉并经核实确定的,每次扣1分;如果造成恶劣影响,取消认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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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内容详细具体规范。未签协议开展业务的,每份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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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编制的工作底稿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记录清晰、内容连贯、勾稽关系严谨。不符合规定的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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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加盖公章报出。对未按规定实行复核的报告,每份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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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务师贡献率(经营收入÷执业税务师数量)高于全省执业税务师平均贡献率的不扣分,低于执业税务师贡献率10%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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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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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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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管理:(1)与所内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相关社会保险。有一人不符合规定,扣0.5分。 (2)按要求参加中税协、省税协组织的培训和远程继续教育,培训课时数达到我省税协的要求,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有一人未达标,扣0.5分。无故不参加省税协举办的面授培训,每缺席1人次扣1分。 (3)税务师人事档案以税务师事务所为单位存放在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处,其中退休人员出具退休证。有一人不符合规定,扣1分。
(4)员工管理制度健全。税务师事务所需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个人岗位工作情况与全所经营收益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未建立健全收入分配制度或未能有效实施,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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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准确每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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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控制: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按规定足额提取、保管风险基金。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未能足额提取、保管执业风险金,每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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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档案管理:(1)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兼)职人管理。无档案管理制度或未设专人负责扣1分。 (2)按照国家及行业档案管理规定,保存业务档案。缺项的每件扣1分,没有档案的每件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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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与工商注册地址保持一致;办公设施齐全,办公环境良好;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工商营业执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置于明显位置。不符合要求,每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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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时参加行业自律检查,上报资料真实、准确,符合行业自律各项要求。未通过行业自律检查,不得参加等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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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使用中税协的会员管理信息系统,更新事务所及人员信息。按时完成行业报表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每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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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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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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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建立党支部,是否设有党务工作者。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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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化建设。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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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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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参加行业党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培训。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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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时完成行业党委交办的工作任务。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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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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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加“同心服务团”、“涉税服务志愿者”等社会公益活动,以税务师事务所名义参加每次加1分,以税务师个人名义参加,每次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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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行业工作宣传,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符合行业发展要求。
向《人民日报》等国家级刊物投稿并采用每篇加2分;向《辽宁日报》等省市级刊物投稿并采用每篇加1分;向《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税务报》等税务、经济类专项刊物投稿并采用每篇加1分。向《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电视台、电台投稿并采用每篇加2分;向《辽宁电视台》等省市级电视台、电台投稿并采用每篇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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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加中税协、省税协举办的业务竞赛。荣获个人一等奖每人次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团体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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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辽宁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
事务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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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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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法人代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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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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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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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税务师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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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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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经营收入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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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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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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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
机构信用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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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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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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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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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客户名称(不少于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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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自评及申请理由(可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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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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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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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注册税务师协会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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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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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实地验收时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个人会员证原件。
2、上年度签署的各项业务协议、服务企业名单、涉税业务工作底稿。
3、上年度财务凭证、账簿、银行对账单、会计报表、会费交纳凭证。
4、上年度纳税完税凭证及缴纳税金统计表。
金额单位:万元
年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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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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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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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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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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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务师签订劳动合同及交纳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注册会计师、律师提供股东证明、签订劳动合同及交纳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6、内部管理制度:(1)财务管理制度;(2)档案管理制度;(3)员工业绩考核、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4)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7、党建工作相关资料。
8、参加“同心服务团”、“涉税服务志愿者”等社会公益活动证明;投稿刊物证明;业务竞赛获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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