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商品房促销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5〕63号 颁布时间:2015/9/29 20:56:23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商品房促销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5〕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商品房销售,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政府要抓紧对存量商品住房的数量、区位、价格、户型以及开发企业的意愿进行摸底调查。制定加快商品房去库存的工作方案,确保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并于9月底前上报市政府。
二、我市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建项目一律采用货币化补偿或以政府团购商品住房、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居民自主购房等方式安置,打通回迁安置和消化存量商品住房之间的通道。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容积率1.0以上、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在168平方米以下,政策执行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四、支持居民购房需求。在市政府举办的房交会期间,对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发放补助资金;在90平方米至168平方米的(含本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发放补助资金;在168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发放补助资金。对居民购买商品非住宅的,按每平方米175元发放补助资金。
五、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缩短办理贷款周期,采取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和提取使用力度,确保已出台的政策、规定得到有效落实,支持住房消费。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商业比例调整的未开工或虽开工但具备调整条件的房地产项目,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按规定履行调整论证程序,如果符合规划等相关要求,报市、区县(市)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规划、土地变更手续。
七、对已出让但至今未按期交付土地的地块,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做好征地等工作,保证于2015年底前交付净地。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去化周期未达到合理区间,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县(市)暂停计划供应。
八、市、区县(市)两级政府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配套企业,加大资金投入,2015年底前全面解决城区内房地产项目周边的道路、煤气、水、电、暖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配置学校、医院等公共资源,满足新开发项目配套需求,提高居住品质。
九、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简政放权工作。着重在土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5个审批环节,精简审批事项和审批要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促进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销售,加快资金回笼,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适当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对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可以通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程序,提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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