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地方-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30号 颁布时间:2015/4/8 21:03:46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3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按照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工作原则,破解资金筹措难、征收拆迁难、后期管理难,力争用二至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积极引导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拆迁安置用房。各地区要尽量减少集中新建安置用房,鼓励和引导拆迁居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推广棚改创新型货币化安置,做好拆迁安置、保障房筹集和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的有机衔接。通过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团购住房,支持开发企业打折销售、让利于民。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倾斜。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补贴资金由重点补贴新建住房,转变为重点支持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方式。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各地区要支持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居民购房的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额度最高上调至80万元,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统筹使用各城市、各行业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公积金个贷率年底前提高到90%以上。
     四、调整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实行奖励政策。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缴纳契税超过1%的部分,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阶段性激励政策。
     六、支持首套房贷款申请。实行居民申请贷款购买首套房认贷不认房政策,即居民及其家庭首次申请贷款或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均视为首套房贷款申请。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对首套房贷款申请给予支持,按相关规定执行首套房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
     七、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二手房交易所得税按照差额的20%计征;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按照出售总额的1%计征。
     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八、继续办好房交会。2015年,各市至少要召开春秋两次房交会,各县()至少要召开一次房交会。各地在房交会上可出台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
     九、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落实稳定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密切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抓紧编制十三五住房发展规划,指导住宅用地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计划。加强监控,做好预案,及时化解市场风险。房地产开发量大、待售商品房多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开发用地供应总量,调控商品住房供应节奏。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48

上一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下一篇: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普通住房价格认定标准的通告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