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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纳税合规管理工作指引(1.0版)》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4/9/10 21:11:21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纳税合规管理工作指引(1.0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各市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会同辽宁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企业纳税合规管理工作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优化企业纳税服务

企业纳税合规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经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提升企业税法遵从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税收风险防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企业纳税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此为抓手推动企业依法经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培训辅导,推动《指引》落地见效

各级税务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指引》具体落实方案,加强对税务干部、司法行政干部和企业的培训辅导,根据自愿原则可以选择部分企业进行纳税合规重点培育,帮助企业制定纳税合规管理制度,提供持续跟踪辅导服务。要建立问题建议收集反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指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推动《指引》不断优化完善,确保务实管用、持续改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指引》宣传引导工作,制作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宣传产品,通过官方网站、辽宁税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渠道深入宣传解读《指引》的目的意义、重要作用和主要内容,为企业纳税合规管理工作营造积极正面的舆论环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指引》印制成册,供企业取阅。

附件:辽宁省企业纳税合规管理重点事项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司法厅

2024年910

辽宁省企业纳税合规管理工作指引(1.0版)

第一条 为促进辽宁省企业加强纳税合规管理,提高涉税风险防控能力,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纳税合规,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涉税行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税务监管等规定要求的一系列企业自主行为

本指引所称纳税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为降低不合规纳税风险,针对自身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开展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主要内容包括依法纳税相关的制度制订、风险预防、合规审查、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活动。

本指引所称不合规纳税风险,是指企业因纳税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害等负面后果和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纳税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扣缴义务等涉税事务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倡导企业遵循依法依规、全面覆盖、责任到人、风险可控、监督有效的原则,积极构建以纳税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为核心的分级分类制度体系

纳税合规制度设计与现有的管理体系相衔接,达到系统集成、业务融合、风险预防、运行可靠、持续更新的效果。

第五条 制订纳税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合规目标、部门职能、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具体内容。

第六条 制订纳税合规管理具体制度,一般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合规审查、风险应对、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七条 制订纳税合规管理操作指南,详细规定制度实施方式、标准、流程和步骤,实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第八条 建立健全纳税合规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层级、牵头部门、业务职能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企业决策机关在设置管理机构中专门成立合规管理职能部门,由主管财务或审计的主要领导牵头,专门负责加强纳税合规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研究纳税合规方面的工作会议,指导、监督和评价纳税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纳税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发挥牵引能动作用,履行制度起草、合规审查、合规培训和风险识别、预警、应对等职责。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物资采购、产品研发、产品生产与销售、资本运营、财务会统、仓储运输、人力资源、行政后勤等业务职能部门,将纳税合规审查嵌入业务流程,承担纳税合规管理主体责任。

审计、监察等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纳税合规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机关的合法要求,为税务机关的检查或稽查活动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并在税务机关检查或稽查过程中积极配合。

税务检查或稽查结束后,企业应当针对税务机关发现的问题,认真开展总结整改、风险排查、制度建设等工作,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纳税合规管理的组织运行流程,通常指不合规纳税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制定合规审查的标准、流程,风险应对的预案、演练、处置、整改,责任追究等环节,包括:

(一)全面梳理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可能产生的不合规纳税风险,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

(二)认真开展纳税合规审查,将具体标准嵌入生产经营管理各项业务流程,明确合规审查职责界限,制订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

(三)建立不合规纳税重大风险事件应对处理预案,完善不合规纳税各类问题的有效整改。

(四)组织开展纳税合规制度落实情况监督,及时追究不合规行为。

(五)及时评价纳税合规管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业务职能部门的协同运行机制,确保资源共享、集约管控、效率提升。

第十五条 聘请具备税法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依据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税收管理制度、税收审查管理制度。法律顾问应当向企业提供纳税合规法律服务产品,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质效。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引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纳税合规管理服务,可以申请合规管理国际认证和国家标准认证,提升纳税合规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提高纳税合规管理信息化水平,通过内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风险即时预警、实时监控、快速处置。

第十七条 总结、推广纳税合规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积极宣传工作成效,增强企业人员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责任感、荣誉感,营造合规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业务操作和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 保障涉税岗位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税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为其业务知识更新培训提供便利。

具有公司律师的企业要充分发挥公司律师的专业优势,明确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的具体职责和办法,把公司律师提出法律意见作为纳税合规的重要程序。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机制,主动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辅导。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仅对辽宁省企业纳税合规管理作出一般性指引,供企业参考。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涉及办税事项,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网发布的《辽宁省纳税人办税指南》规范操作。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税务机关及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指引,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辽宁省企业纳税合规管理重点事项提示

编者按:为确保《辽宁省企业纳税合规管理工作指引(1.0版)》落实落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和辽宁省司法厅联合制定《辽宁省企业纳税合规管理重点事项提示》,旨在对企业纳税合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规划,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纠正税务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本提示重点关注开具和取得发票、账簿凭证管理、申报缴纳税款、履行扣缴义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股权转让、注销税务登记等七类涉税事项。


第一章 开具和取得发票

第一条 熟悉掌握发票的种类,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主要识别和防范采购、销售两方面风险。

第二条 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采购业务流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统筹安排采购计划,明确审批、购买、验收、付款、采购后评估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建立价格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价采购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采购物资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相匹配。

第三条 建立科学的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建立适当形式的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确定合格供应商清单,对供应商提供物资或劳务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供货条件及其涉税、经营等资信状况进行实时管理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合理选择和调整。

第四条 加强采购付款的管理,完善付款流程,明确付款审核人的责任和权力,确保大额现金使用范围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格审核采购预算、合同、相关单据凭证、审批程序等相关内容,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付款。

重视采购付款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拒绝付款,避免出现资金损失和信用受损。合理选择付款方式,并严格遵循合同规定,防范付款方式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保证资金安全。严格审查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制度,由专门的验收机构或验收人员对采购项目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并采取合理的方式保存验收信息。

第六条 全面梳理销售业务流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定适当的销售政策和策略,明确销售、发货、收款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定期检查分析销售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七条 在订立销售合同前,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磋商或谈判,关注客户信用状况、销售定价、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重大的销售业务谈判吸收财会、法律等专业人员参加,并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

销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批人员对销售合同草案进行严格审核,重要的销售合同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关注重要客户资信变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第八条 开具纸质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专用发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普通发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全联次留存。

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成品油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其他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发票的企业发生前款所述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道路货物运输、互联网物流平台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完整信息。

第九条 加强对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详细记录销售客户、销售合同、销售通知、发运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收回等情况,确保会计记录、销售记录与仓储记录核对一致。

第二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准确核算,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利润表、损益表、商品盘点表等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财税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和事项的税务处理方法和流程,定期对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确保税会处理的合规性。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实行印章专人保管、负责人印章与财务专用章分管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保管人交接制度。员工因工作需要使用各类印章时,必须提前办理审批及登记手续。

对需要重新刻制的印章,应当报请企业管理层依照制度审批,做好旧章作废、新章启用手续并建议登报公告,以作为日后变更作废的依据。


第三章 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五条 确保所有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因申报数据填写错误等非主观故意错误申报,坚决避免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行为。

提高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纳税合规风险自查制度,定期对纳税申报的合规性自查,降低纳税合规风险。自行发现纳税申报内容不实的,主动向税务机关披露相关信息,修改申报表,并按修改后的正确信息向税务部门申请补(退)税。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预缴或解缴税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加强资金营运全过程管理,做好纳税资金的预算,统筹协调内部各机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切实做好资金在采购、生产、销售、缴税等各环节的综合平衡,全面提升资金营运效率,保障资金营运安全。


第四章 履行扣缴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企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如遇法定休假日相应顺延)。

第十九条 首次向自然人支付所得,在核对准确自然人身份信息后,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准确的身份信息。及时维护员工变动信息,确保在次月扣缴申报中数据准确。

购买劳务时,如提供劳务方为自然人,应准确记录自然人身份信息以及联系方式,并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及自然人代开发票金额支付劳务报酬,并于次月15日内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防范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风险。

第二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当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当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所得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可提前将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对合同信息进行采集或者变更。


第五章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的行为。企业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规适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减税、免税。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政策理解,确保各个环节的信息传递顺畅,反映企业真实情况。

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和专业性争议解决机制,在享受优惠政策和日常管理中发现与政策规定不符等情况时,主动进行申报更正以及相关税收补缴事宜,确保涉税处理无误。

第二十四条 妥善保管与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的留存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其他部门的核查。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分别留存备查。


第六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股权转让是企业融资和优化股权结构的重要资本手段,企业通过明确可能承担的纳税义务、合理规划转让时机、准确评估股权价值、完善合同条款、及时履行税务申报义务、注意反避税条款以及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等措施,有效规避股权转让中的常见错误,确保纳税合规,降低税务风险。

第二十六条 在股权转让前,股权受让方对标的股权进行全面多维度的尽职调查,可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以确保估值的准确性。

股权转让双方签署条款完善的股权转让合同,以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受让方关注股权出让股东有无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是否存在出资瑕疵(出资瑕疵是指股东不按照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或者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其典型表现形式为股东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等)。如果未考虑到出资瑕疵而受让相应股权,可能存在受让价款高于实际股权价值的情况,甚至在受让股权后出现潜在纠纷。

第二十七条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或者不当目的,签订两份转让价格、转让条件等交易条件内容存在差异的“阴阳合同”,可能会致使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而造成损失,还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的风险,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财务部门应当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第七章 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当接受处罚。

第三十条 符合特定条件或者持有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的企业,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司法程序并不停止企业对应所属期的纳税申报义务,企业应当避免因存在连续未申报记录而影响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缴销手续,持有防伪税控设备的企业应当同时上缴防伪税控设备。

第三十二条 在清算过程中,企业应当处置存货和固定资产、结算往来款和未分配利润并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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