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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颁布时间:2026/1/1 15:48:3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货物和劳务税司2026-01-01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就一般纳税人登记有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二、哪些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哪些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公告》第一条规定,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等,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等纳税人,一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五、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自行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生效之日如何确定?如何办理申报?

《公告》第二条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公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举例说明1:某零售业纳税人A,属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A20265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后为按月申报,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51日。202651日至10日期间已经按征收率开具的发票可在冲红后,重新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同时,A应在20266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5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20267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4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6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举例说明2:某银行业纳税人B,属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B20265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选择适用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41日。202641日至510日期间已经按征收率开具的发票可以冲红,重新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B应在20267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二季度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六、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什么?

《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七、纳税人偶然发生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是否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举例说明:某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C20261月至12月销售服装等货物销售额合计450万元,20265月偶然转让名下一处不动产,销售额为100万元,按照规定该100万元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C20261月至12月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计算为450万元。

八、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是计入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还是计入调整行为发生当期的销售额?

《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举例说明:某小规模纳税人D,税务机关于202661日稽查查补其20252月销售额300万元,该300万元应计入其20252月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

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适用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情形的,应该如何办理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情形的,根据《公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十、我是一家非企业单位,符合原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新政实施后,我不再符合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我是否应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实施条例对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形进行了调整,对于符合原政策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但不符合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政策起,其销售额将纳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举例说明:某非企业单位E2024年三季度至2025年二季度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合计首次超过500万元,因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E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相关手续。2026年起,E不符合实施条例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形,E20261月起的销售额将纳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范围。若E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再次超过规定标准,则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十一、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我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规定标准,我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应如何确定?如何办理申报?

根据《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根据《公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后,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季度内销售额按月拆分,以确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具体月份。

举例说明1: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F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10月销售额为20万元,202611月销售额为100万元,202612月销售额为1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11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F应在202612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F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111日。F应在202612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11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2027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10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举例说明2: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G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四季度发生未开具发票销售额300万元,G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2026年四季度销售额进行逐月拆分,具体为202610月销售额20万元,202611月销售额50万元,202612月销售额230万元,G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12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G应在20271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G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121日。G应在2027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10月至11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十二、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自查查补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我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应如何确定?如何办理申报?

根据《公告》第五条第一项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同时,《公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11日。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H20277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申报表,增加销售额3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10月,重新计算后,H202610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101日。H应自2027716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追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202610月税款所属期起按月办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其中,2026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若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税务机关将自以上时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将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仍为2026101日。

2026年115日,税务机关稽查查补H2025年一季度销售额600万元,重新计算后,H2025年一季度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调整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11日。H应自2026115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追溯登记一般纳税人,20261月税款所属期至9月税款所属期已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

十三、追溯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否就已取得的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公告》第七条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J20277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申报表,增加销售额3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10月,重新计算后,J202610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J2027725日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101日。2026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2026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十四、纳税人追溯登记期间发生购进业务,但未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是否允许补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补充取得后应如何进行用途确认?

纳税人追溯登记期间已发生购进业务,但未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可向上游销售方补充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补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按照现行规定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十五、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如何处理?

根据《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时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K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10月销售额为12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10月超过规定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101日。根据规定,K应在202611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若K未在202611月申报期内办理相关手续,K202611月申报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仍为2026101日。

十六、符合规定已经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规定,应如何处理?

《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举例说明:某小规模纳税人L,登记注册类型为非企业单位,20261月至12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因其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20271月按规定流程办理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0275月,L的登记注册类型变更为企业,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根据规定,L应在20275月(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202751日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相关规定。若L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自发现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202751日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十七、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事项,应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将本公告规定涉及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具体来看,纳税人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主动办理登记,应将会计核算健全说明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符合《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偶然发生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应将销售发票或其他能够证明应税交易属于偶然发生的有关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按照《公告》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选择或者退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将经营情况等有关材料留存备查。

十八、纳税人在2026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如何确定?

《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11日。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M20261月申报期办理2025年四季度纳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M应在20261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之日为202611日。

十九、《公告》施行前,已经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公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202611日前已经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11日,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十、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纳税人,《公告》施行后,是否继续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此前因增领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应如何处理?

《公告》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自20261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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