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内资企业所得税-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失效]

国税函[2005]541号 颁布时间:2005/5/30 12:12: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失效]
国税函[2005]541号
颁布时间:2005-5-3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此文失效
  你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精神,对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