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内资企业所得税-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5]823号 颁布时间:2005/8/22 12:12: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5]823号
颁布时间:2005-8-2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下发后,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对跨地区经营企业是否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外的企业,包括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内的集团公司设在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外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不得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