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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5]75号 颁布时间:2005/6/23 12:12:35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5]7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投资收益补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规定,投资方企业对执行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因此,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财政补贴收入等等,在扣除取得收入对应成本费用后,直接并入(没有成本费用的财政拨款等直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纳税人支付给职工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一律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扣除,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后年度补发欠发工资、薪金(包括企业清算支付欠发员工工资、薪金)时,允许在补发年度税前扣除。
    四、矿山等企业提取安全费税前扣除问题。
    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4]713 号)中,第八条规定的“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是指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119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对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费购、建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支出,应单独记帐管理,不得再对这些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税前扣除。
    五、农林产品初加工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企业利用蔬菜(含野菜)腌制食品,经过简单塑封包装,不属于罐头类蔬菜加工范畴的,属于农林产品初加工范围。
二ΟΟ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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