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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6]270号 颁布时间:2006/12/1 12:12:4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6]270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查增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6]184号)收悉,同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27号)第二条“对企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第五款“企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的规定,对企业查增的属于2005年度12月31日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按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对企业查增的属于2006年1月1日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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