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5号 颁布时间:2008/1/7 12:12:42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5号
颁布时间:2008-1-7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执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最后一次汇算清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和全省税收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今年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改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全面贯彻实施,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贯彻执行的最后一年,搞好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是实现年初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工作目标的制度保证,同时,搞好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夯实税基,也将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铺平道路,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计划,调配力量,安排部署,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汇算清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今年汇算清缴工作的扎实进行。
二、切实抓好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加强税收软环境建设,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搞好汇算清缴的辅导工作。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县(区)局要充分利用答疑会、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分发纳税辅导资料等易于为纳税人接受的宣传培训手段,就一年来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情况对纳税人进行讲解和辅导,各地还应根据需要,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难点内容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使纳税人了解新的税收政策规定,做到准确如实申报。各地应制定内部培训计划,采取业务讲座、业务交流、办培训班等形式,对主管企业所得税的干部进行培训,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三、强化纳税申报责任
要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汇算清缴责任。汇算清缴工作中,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受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人员的职责,对纳税人填报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各栏目的填报和计算准确。
四、核实税基,为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平稳过渡打下坚实基础
各级地税机关要牢牢把握我省经济持续良性增长的强劲势头,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为己任,支持我省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2007年的汇算清缴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核实税基的工作,特别是基层税务机关要把管户和管事结合起来,即按户管理征管事务,做到管好税源,核实税基,要坚决杜绝侵蚀税基的违法行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要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平台,对企业减免税、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企业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情况,建立健全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要防止关联企业利用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所得税政策差异,通过税收筹划转移费用和利润,逃避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权责对称、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停止审批,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条件、简化手续、认真审核。主管税务机关要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的状况,认真落实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防止因取消审批而疏于管理出现的管理漏洞。
五、强化评估,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把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引入汇算清缴工作,积极探索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方法。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初步审核的基础上,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发现申报情况异常的,通过约谈等方式提醒和督促纳税人自行纠正,涉嫌偷税的,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互通涉税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国、地税机关联合纳税评估机制,有步骤地对集团公司及其联合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税种的联合评估,拓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深度和广度。
六、以“金税三期”为载体,深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
“金税三期”工程经过一年的开发和试运行,征管信息化系统已于2007年1月12日在全省上线运行,各级地税机关要以“金税三期”为载体,不断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要充分利用纳税人端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现对2007年度利用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统计提出以下要求:
(一)按省局《关于做好有关征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地税函[2007]60号)规定,及时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数据录入到“金税三期”系统。
(二)省局将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直接汇总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数据,因此各地录入到“金税三期”系统内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数据是年度汇算统计的基础,各地要通过征管软件综合查询模块中的所得税汇算查询,及时指导基层税务机关查找“应汇算户数”、“已汇算户数”,并通过“汇算错误查询”功能,及时纠正汇算清缴中的错误数字。各市必须保证及时、准确、完整的将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等录入到“金税三期”系统,并通过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或抵顶下年)全年企业所得税。省局将以“金税三期”系统汇算统计数据为依据来考核各市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三)省局将于每年7月10日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统计年度汇算数据,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各市应于7月10日之前完成汇算数据录入和错误修改工作。7月20日前向省局报送《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并在报告中反映本市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户数、征收企业所得税额等情况。
(四)按省局《关于手工纸质报表纳入“金税三期”征管报表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7]57号)规定,不再报送纸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
(五)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3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
二ΟΟ八年一月七日
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
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新旧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做好新旧税收优惠政策的转换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原民政福利企业执行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后,凡2004年以前发生的亏损履行审批程序并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其在弥补期限内的亏损额可按规定税前弥补,未履行审批程序的,纳税人发生的亏损一律不得税前弥补。对于纳税人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应按备案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的,按照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2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即“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备案事项有关资料,擅自执行备案事项的,检查人员应结合税务检查或税务约谈其他项目一并就纳税人已执行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认可纳税人的处理结果,只就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的行为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人员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做出税务处理决定。”
(二)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取得的属于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已并入应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应予退还或在以后月份抵减应纳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规定,纳税人必须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据部分市反映,在新旧制度转换过程中,民政福利部门采取折衷的办法牵线安置,即将残疾人员从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到其他企业就业,劳动保险关系仍留在原民政福利企业,社会保险费由安置企业划拨给原民政福利企业,由原民政福利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对于此种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安置企业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
(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的搬迁企业,取得搬(拆)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以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21号)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搬迁企业的安置职工费用,包括买断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用和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五险一金”以及采暖费等相关支出。
(四)财税[2007]61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建造的固定资产,也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一)企业购置旧固定资产须取得发票,无法取得销售方提供的发票的,须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其固定资产可按“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纳税人购置旧固定资产,其折余年限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也可按评估确认的折余年限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二)企业修建的围墙、道路、花坛、水井等固定资产应按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确定折旧年限。
四、关于纳税人为雇员租用宿舍支付的费用问题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为雇员租用宿舍支付的租赁费用,应按人均计算,比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务处理,为其支付的煤气、水、电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五、企业“无租使用”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无租使用”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应当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租赁期限短于5年的,已摊销的装修费用作纳税调增处理。
六、关于纳税人厂区绿化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纳税人厂区种植、购置的树木、花草等绿化费用的支出,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数额较大的,可在5年内均匀摊销。
七、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因此,2007年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在有关会计科目核算的实际发生的属于原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的费用,其相当于计税工资总额14%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其他企业,凡仍按照计税工资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的,仍按原税前扣除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九、纳税人开展促销活动赠购物券的税务处理问题
纳税人开展促销活动所赠购物券等有价赠券,实际上是间接赠送商品。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6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赠送购物券等有价赠券的购物成本,按照业务宣传费标准扣除。
十、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否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旅游企业收入总额确认问题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旅游企业,收入总额不包括旅游企业收取并代游客支付的旅游景点费用、交通费用、食宿费用等代收款项。
十二、关于财政技改贴息免税处理问题
省局辽地税发[2005]20号文件规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贴息资金属于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财政补贴收入,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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