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项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所[2000]342号 颁布时间:2000/11/22 12:12:43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项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所[2000]342号
2000年11月22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同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全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上各地反映的具体业务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下发后有关政策的衔接问题。 (一)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按规定进行损益调整,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核实材料和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在纳税人提供的资产评估资料上签字盖章,确认实现的税收或损失,并复印一份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接受资产的一方凭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材料,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否则,对接受资产的一方按原帐面价值进行有关资产成本的纳税调整。 (二)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问题。2000年底以前,允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总机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的范围批准掌握。从2001年1月1日起,允许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仅限于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 (三)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雇用临时工,应取得劳动部门用工手续,其临时工工资在计税工资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纳税人未经劳动部门批准而招用的临时工,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四)关于差旅费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差旅费包干”办法的,其“包干”办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在“包干”标准内发生的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纳税人未实行上述“包干”办法,或者已经实行上述“包干”办法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发生的费用须凭合法票据税前扣除。 (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因此,从2001年1月1日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工业部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集体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6]183号)停止执行。 二、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科函[2000]678号,省局以辽地税所[2000]302号转发)所称的工会经费,是指按准予计入计税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三、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0]33号)规定:“获辽宁名牌产品的企业,可按名牌产品销售额的1‰提取奖金;获辽宁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当年可按企业销售额的1‰提取奖金,提取的上述两项奖金额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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