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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税政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5]363号 颁布时间:2005/12/16 12:12:47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税政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5]363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为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针对各局提出的税政问题,根据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税政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入总额部分
    1.供热企业供暖期是跨年度的采暖,供热企业在2005年12月份一次性收取的采暖费,收取的采暖费应如何计算收入。
    按收入年度一次性计算收入。
    2.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按10元/每平方米),收取的入网费如何计算收入。
    根据财会〔2003〕16号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入网费,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适用的分摊期限: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为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当期分摊计入损益的入网费收入金额。
    3.接受投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那么何种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是合法有效?评估确认的价格应由什么部门评估确认。
    可凭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评估报告作为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如果个人一次性买断使用权,企业如何缴纳税款。
    按房地产销售征收各种税费。
    5.企业被政府列入城市规划,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费,对于企业新迁入的扩大生产经营面积及增加新设备投入的资金是否可以用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3〕115号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固定资产的,应将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价;企业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以何种合法凭证入账列支。
    与3题回答相同。
    7、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征收前确认亏损额,可否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不可以。
    二、税前扣除部分
    (一)工资奖金问题
    1.计税工资标准。
    根据财税〔2004〕153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沈阳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每月人均1200元。
    2.企业雇用临时人员(例如建筑安装企业临时雇用民工,流动性很强)工资支付凭证如何确认,是否提供被雇用人员身份证及领取手续即可入账税前扣除,扣除标准为多少。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用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企业对这部分临时人员的工资支出,可以凭自制凭证(如工资表)作为合法的原始凭证入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临时人员签定用工合同和支付凭证同时作为计算计税工资职工人数范围的依据,按照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
不具有“雇用关系”的临时人员为企业临时提供劳务,属于劳务支出,在提供劳务后,应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凭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据以入账,可以获得税前全额扣除。
    3.农村信用社盈利信用社按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8%的比例据实扣除奖金,亏损信用社按不超过减亏额5%的比例据实扣除奖金。该政策是否执行。
    根据国税函〔2001〕740号文件规定,盈利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8%的比例,亏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超过减亏额(不含此项支出)的5%。
    没有减亏额的亏损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准税前扣除奖金,此项政策继续执行。
    (二)利息支出问题
    1.非金融机构企业间拆借资金、支付利息、应向资金借方索取何种票据入账。
    应以出借人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的发票为入账依据并且提供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
    2.集团总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给下属公司使用的,其贷款利息支出在税前列支应具备什么条件。
    国税函〔2002〕837号文件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其他问题
    1.企业无偿使用股东房屋经营,为满足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该项费用无法确定收益期(无法确定租赁期)企业应如何摊销在税前扣除。
    按不低于5年平均摊销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对房屋进行整体装修,如果装修后使房屋达到固定资产改良的标准,则发生的装修费用是否比照固定资产改良政策执行?如果装修后未达到固定资产改良标准,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4〕8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的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不同的用途。
    3.小型商业企业在新办企业时,因实际支付的开办费较少(只有千余元考虑企业实际发生的开办费数额较少,可否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4.老板的车是用公司的钱买的,但开发票时,发票抬头开的是老板的姓名,没有开公司名称,财务人员已将此发票入固定资产账,且每月计提折旧。因发票抬头不是公司而是个人,这样处理不正确,有没有其他合法的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应该遵循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以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相关性分析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如何将个人消费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区分,与经营活动无关或本身不属于经营活动的业余受好或个人消费支出不得作为经营费用扣除。公司为老板个人买车支付费用,应该视为借支或利润分配(如老板为投资者),车辆为个人所有,不为公司所有,公司不得提取折旧费用在税前列支。公司可以与老板个人签订租车合同,按照市场公允的价格支付租车费用和使用费用,公司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汽油费、过桥费、修理费、停车费可以税前列支,但是不得扣除折旧费用、车辆保险费、附加费、养路费等。
    5.商业企业作为超市供应商的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促销费、堆头费、店庆费等,取得超市开具发票后是否按照业务宣传费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开具的发票可作为营业费用列支税前扣除。
    6.企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支付的培训费只能取得收据,无法取得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不能税前扣除,在教育经费列支。
    7.企业人员由于经营原因出国,在国外发生的费用可否根据取得的有关国外凭据(国外一般无正规发票)入账并在税前扣除,如果允许需提供何种相关凭证。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从境外取得的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是可以入账的。
    8.盘盈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可否在税前列支。
    根据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由于盘盈的固定资产要作为“资产盘盈净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部分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9.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丢失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凭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以抄报税证明单和该发票存根联(记账联)复印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其相应的价款部分可否用于结转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根据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可以税前列支。
    10.从拍卖行竞拍购入的物品,可否以拍卖行开具的手续费发票上注明的拍品价格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拍品具体情况而定,如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可以列支按规定税前列支扣除;如高档字画、瓷瓶等物品,与生产经营无关,可以按会计制度入账,但不准税前列支扣除。
    11.取得固定资产,发票丢失,请问可否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如果可以入账其折旧可否税前列支。
    根据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取得相关资料可以列支,其折旧在税前扣除。
    12.某企业完工一项工程,由于其他原因施工单位没有开具发票,该企业无法将工程转为固定资产,但该企业工程已投入使用,该企业此项工程是否可以提取折旧、如何提取折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因此,对已建造完毕已投入使用、但由于未办理决算、尚未取得施工单位的工程发票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13.厂长、经理的电话费应如何列支。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列支,厂长、经理的电话费用可凭发票据实列支税前扣除。
    14.关于公司员工手机费可否报销税前扣除,是否有数额限制。
    根据沈国税函〔2004〕368号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列支。可据实税前扣除。
    15.企业买车不能一次性付款,目前银行不为企业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只为个人办理此项业务。因此,企业只能以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但是由公司支付的首付款。平时的贷款偿还、保险也是由公司支付,当该车贷款清偿后过户到公司名下。在偿还贷款期间,该车所发生的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偿还贷款期间,该车辆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能税前列支扣除。
    16.有关供暖费列支的范围及标准的问题。企业直接支付给供暖部门的取暖费,根据辽国税所〔1998〕131号文件规定可以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据实扣除。沈阳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是什么?企业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一些效益好的企业为员工报销的取暖费,供暖发票名称是职工本人的,企业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如果可以列支,扣除的标准和范围如何确定,企业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可以税前列支或不可以税前列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按沈阳市政府制定标准执行。
    (2)在管理费用列支税前扣除。
    (3)可以税前列支。
    (4)文件依据辽国税所〔1998〕131号文件和国税函〔1996〕673号文件。
    17.有关劳保护支出扣除的问题。辽宁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7月8日辽国税所〔1998〕131号文件对劳动保护费降温费的扣除标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过去规定现在是否还有效?该文件是否还继续执行?如果上述文件已经无效,现在执选择标准是什么。
    根据辽国税所〔1998〕131号规定:劳动保护费为人均400元;防暑降温费为人均180元标准以内据实扣除。
    18.误餐补助范围及标准的确定问题。企业的单位职工如果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企业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职工误餐补助。企业给予职工的误餐补助发果没有以发票报账,又不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的适当凭据,企业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如果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则具体的执行标准是多少。上述两种情况企业如何进行账处处理?企业可以税前列支或不可以税前列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行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佣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具体标准按沈阳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19.企业直接发给员工的差旅费补贴问题。企业按出差天数、行政级别及出差地点的不同,每人每天发放不同的数额的补贴,这些补贴没有发票,直接发放给员工。企业将上述补贴按照差旅费处理,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如果可以列支,扣除的标准和范围如何确定,企业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可以税前列支不可以税前列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出差伙食补贴不属于上述津贴和补贴的范围,不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包括杂费、伙食补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企业税前扣除的差旅费,必须有税务机关认可的证明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沈财文〔1996〕35号规定执行。
    20.房地产企业在外埠开发房地产,只提供了营业执照无其他手续,企业所得税是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还是在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因此,房地产企业(内资)在外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为非独立核算的,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这些分支机构也不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1.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具体标准,年纳税额在五十万以上的,是否可以按月预缴。
根据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取消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核定,由省局制定具体标准,我省暂时没有规定,暂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执行。
    22.农村信用社以前年度发生的符合呆账条件的损失,未按规定的时限申请扣除,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申请扣除。
    根据总局〔2005〕第13号令的规定:不允许申报审批扣除。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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