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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国税发[1996]183号 颁布时间:1996/10/14 12:12: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国税发[1996]183号

颁布时间:1996-10-1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此文失效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询问颇多,且意见不一。按照简便,合理,易于操作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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