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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废止]

国税函[2000]57号 颁布时间:2000/1/18 12:12: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废止]

国税函[2000]5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1-18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根据财税[2011]50号有关规定,本文废止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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